关于残疾人的联邦法律

康复法案的504节1973说:

“任何其他合格的个人在美国残疾。应完全由他或她残疾的原因,被排除在参与,被拒绝的好处,或受歧视在任何一个机构提供的项目或活动接受联邦财政援助。”

1977年,卫生部、教育和福利实现504条款建立指导方针。判例法继续贡献考虑住宿指南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 服务提供给残疾人应该那样有效的提供给别人。
  • 没有义务,以确保相同的结果或水平的成就。
  • 他们必须有平等的机会获得相同的结果或水平的成就。
  • 教育机构不需要妥协需求所必须的程序或进程指令或许可要求直接相关。
  • 如果有内容或一个过程,不是必要的掌握课程的评估,评估的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改变方法最好为了确保测试结果反映了学生成绩而不是残疾的领域。

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ADA)

《美国残疾人法》通过为了提供一个清晰和全面的国家要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这是民权立法影响大约43000000美国人有残疾的人

《美国残疾人法》的规定

标题:标题我包括非歧视就业活动

第二章。第二章的《美国残疾人法》禁止州和地方政府歧视的基础上的残疾。它分为两个部分。部分要求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实体和程序访问残疾人。B部分要求公共交通系统的完全访问和可用的残疾人。

第三章。第三章涵盖了项目的可访问性和可用性,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公众的私人实体。

Title IV。第四要求进行电信服务与人的听力和语言障碍,具体参考电信中继系统和封闭字幕技术的发展。

ADA的标题与标题V包含杂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其他的标题。

设备访问

《美国残疾人法》需要访问现有设施的第二章实体的访问不是一个过度的负担。所有标题第二实体必须有一个过渡计划列表,具体地说,何时以及如何现有建筑壁垒将被删除。新建筑或装修,必须按照统一的联邦大学可访问性标准(ufa)或《美国残疾人法案》可访问性建筑和设施指南(ADAAG),没有电梯豁免。标准的选择必须是一致的在一个建筑。

应用到高等教育

与504条款不同,《美国残疾人法》适用于所有高等教育机构无论收到联邦基金。美国教育部实施第二章在公立学院和大学。

为进一步的信息关于高等教育的义务第504节和《美国残疾人法》第二章,明白了http://www.ed.gov/about/offices/list/ocr/docs/hq9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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